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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文件解读
日期:2017-08-30来源:省路政局监察政工处
   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我们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放权文件、法律法规立改废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对省政府各部门和省政府前期下放到各市、县的行政职权进行了认真梳理,行成了调整意见。

  一、权责调整情况

  (一)关于省直部门取消的职权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取消省直部门行政职权25项。其中,有12项行政职权因修法取消;有8项为本次调整中有关部门新申请取消;原省煤管局有5项职权因设置依据不充分予以取消。

  (二)关于省直部门增加的职权

  一是调整新增了81项职权。其中,有38项是去年7月权责清单公布以来,国家通过颁布修订法律法规,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领域新设的管理事项。有43项是各部门参考外省清单,结合优化部门“三定”,对2015版清单进行的补充完善。如恢复已取消的“设置单采血浆站审批”、“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等职权。

  二是按照法定依据充分,省、市意见统一的原则,并对标了江苏等先进地区,将“渔业岸台执照审核”、“省直医疗机构护士执业注册”、“对违法、违规生产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等13项行政职权由各市行使调整为省政府部门行使。

  (三)关于省直部门下放的职权

  有7项职权应部门申请,经审核,下放到各市行使。

  (四)关于各市、县取消的职权

  经省政府批准,取消2000年以来省政府下放市、县行使的行政职权71项。其中因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和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不再实施的44项,如“年产50万吨以下(不含)煤炭液化项目核准”等;因管理对象已不存在,取消行政职权4项,如“农业发展基金支出审批”等;因设定依据不充分,取消行政职权12项,如“废旧金属经营资格审批”等;因设定的法律法规依据已废止,取消行政职权11项,如“四类大型物件业户开业、扩大经营范围审批”等。

  二、下步工作

  一是编制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由省、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新增和调整的职权事项,按照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编制或调整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最大限度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

  二是做好与放管服各项改革的衔接工作。各级政府政务服务办(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要根据各级政府权责调整情况,对进驻的事项进行调整。

  三是及时对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进行调整。按照《辽宁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辽政发〔2016〕73号)规定,权责清单内容实行动态调整。省编委办将对清单进行集中调整。今后各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于行政职权有关事项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整申请,我办将依程序进行审核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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