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1、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占用、挖掘、使用行为许可
2、公路用地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许可
二、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四、办理条件
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O1-2014)、公路建设整体规划及相关质量与安全要求。
五、申请材料
1、路政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建设单位)机构证明、授权经办人办理的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3、损坏路产的恢复措施或补偿方案、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公路安全保障措施方案;
4、根据情况提供《质量与安全评估报告》;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文件等。
六、申请受理机关
各地路政分局。
七、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
申请人按规定向所在地路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分局)提交许可申请材料,提出许可申请。
2、受理申请
(1)分局审查申请事项。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对于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分局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许可申请
(1)分局指派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下同)通过进行现场勘察, 核实许可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并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审批。
(2)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分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向社会发布《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
(4)许可申请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分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
4、作出许可决定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分局应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依法进行听证或者招标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许可时间内,但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
对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路政管理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工作日办结。
九、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按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时间执行(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服务监督电话:1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