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一:我省贯彻落实国家五部局决策部署都采取了哪些措施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治超工作,并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给予大力支持;国家五部局联合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提出了4个方面18条具体措施,并决定由工信部牵头开展为期一年的整治货车非法改装专项行动;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开展为期一年的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由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开展为期两年的车辆运输车治理行动。《意见》确立了“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和道路货物运输的全过程监管”的治超总体思路,提出了“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农村公路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初步建立法规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治超工作体系”的治超工作目标。
违法超限超载被称为公路第一杀手。不仅严重破坏公路和桥梁设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造成我国汽车工业畸形发展。据统计,载重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中80%以上是由于超限超载运输引起的,如果行驶公路的车辆超限超载50%左右,公路正常使用寿命将缩短约80%。从我省情况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要求,不断深入推进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受利益驱动,货车非法改装、货运源头违法装载、货车超限超载运输现象还未能有效遏制,全省治超工作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在局部地区,货车超限超载现象仍然很突出,存在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极易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
车辆按照荷载标准进行运输,对车辆驾驶人自身安全以及道路安全畅通有着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合理控制整车总质量,车辆惯性减小,制动距离缩短,转向性能不易失控,危险系数降低。可有效避免因严重超限超载导致轮胎负荷过重、变形过大而引起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翻车等事故。还可减轻驾驶人员的心理负担和思想压力,减少误操作的可能性,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驾驶人自身安全。二是有利于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促进道路安全畅通。公路和桥梁在建设之初都有严格的载荷设计标准,车辆按照荷载标准进行运输可有效保护路面和桥梁完好,相应延长公路和桥梁使用年限。车辆按照荷载标准进行运输可恢复正常速度行驶,避免长时间占用车道现象,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辽宁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迅速行动。省交通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印发了《辽宁省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提出了6个方面21条具体措施和要求。由省工信委牵头组织实施为期一年的整治货车非法改装专项行动; 由省交通厅、公安厅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整治公路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由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质监局、沈阳铁路局联合开展为期两年的辽宁省车辆运输车治理专项行动。决定从2016年9月21日开始,在全省范围内依法严厉打击和有效整治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解读二:本次《意见》给治超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带来了哪些新的变化
《意见》 确立了“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和道路货物运输的全过程监管”的治超总体思路,提出了“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农村公路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初步建立法规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治超工作体系”的治超工作目标。
1.统一超限超载执法标准。此次《意见》中有一个重大突破,就是结合新修订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统一了车辆超限超载执法认定标准,将六轴及以上车辆重量限值由55吨统一调为49吨,实现了车辆管理与生产标准相统一,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部门执法标准相统一。
2.狠抓车辆生产改装和货运装载两个源头治超。《意见》针对与超限超载相关的车辆生产、改装、销售、注册、市场准入、检验、使用和路面检查执法等全过程、各环节,逐一落实了责任主体,明确了措施手段,提出了具体要求,将治超关口前移,从源头遏制非法超限超载行为,使治超工作由被动防守变主动出击。一是狠抓车辆生产和改装源头监管。重点组织开展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健全完善车辆生产监管制度,规范机动车产品许可与认证、特殊车辆出厂检验、委托改装、产品一致性评价、违规生产责任追究等行为; 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加强货车登记和检验,对不符合标准、与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予以注册登记,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加强营运车辆准入管理和综合性能检测,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加强道路查纠,发现非法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二是狠抓货物装载源头监管。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地方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
3.构建路面联合执法协作机制。路面执法是治理违法超限超载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一道不能被突破的底线,必须强力推进。《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方案和措施,着力通过完善监控网络、强化处罚等措施,使路面执法真正发挥好防火墙的作用。一是完善道路监控网络。目前治超工作出现新动向,大量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为躲避检查,由高速公路转向普通国省干线乃至农村公路行驶,对公路造成极大破坏。为此,亟需针对三大路网特点,进一步完善监控网络。对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主要结合公路路网发展变化等情况,调整优化现有的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布局,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于农村公路,主要指导完善限宽限高保护设施,防止重车驶入。对于高速公路,主要实行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禁止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同时鼓励探索安装技术监测设备,研判超限超载多发高发的点段,开展针对性查纠,加强非现场监管。二是加强路面联合执法。健全完善路警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以超限检测站点为依托,开展联合执法,并推动联合执法常态化。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称重。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后放行。对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建立健全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和路面执法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执法中发现超限超载车辆,除依法责令卸载并处罚外,将有关信息抄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对货运场所经营者依法实施处罚。对因超限超载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三:三个专项行动具体怎样实施
从9月21日开始,我省将重点开展三个专项行动。一是由工信委会同有关厅局开展为期一年的整治货车非法改装专项行动,通过加强车辆生产、销售、改装、登记检验、使用等环节监管,从车辆生产源头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推动形成健康合法的市场秩序。二是由交通厅会同公安厅开展为期一年的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全面推进路警联合执法,按照调整后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统一认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三是由交通厅会同有关厅局开展为期两年的车辆运输车联合执法行动,分阶段开展整治,第一阶段督促企业将严重违规的“双排车”限期整改为“单排车”,第二阶段督促企业将“单排车”整改为GB1589要求的标准化车型。
这意味着从此时点开始,凡在我省境内公路行驶的货运汽车,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否则严禁上路行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交通、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上路行驶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依法严格实施“一超四罚”;严禁生产、销售拼装或擅自改装的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改装车辆严禁上路行驶;享受国家“绿色通道”等优惠政策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限值和标准装载,发现超限超载运输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并依法处理;货运车辆运输企业、运输户和驾驶人,必须遵守国家治超工作有关法律法规。
解读四:下一步我省治超工作还将针对哪些重点展开
下一步,待国家治超领导小组调整文件下发后,将及时调整我省治超领导小组。还将调整、公布我省部分Ⅱ类超限检测站和卸载分装场。同时,全力推进《辽宁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条例》立法、路网监控系统建设、农村公路治超工作指导、道路运输诚信体系建设、治超工作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建立等工作,推动治超工作实现法制化、规范化、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