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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17-08-30来源:省路政局监察政工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6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

 

  一、关于进一步增强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感

 

  《通知》指出,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破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也是补上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对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老工业基地再次振兴、脱贫攻坚战全面打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政策要托底的部署要求和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思路,深刻领会新形势下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

 

  《通知》提出,在低保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低保家庭认定指标体系,逐步建立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的综合指标体系,科学认定低保家庭。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面,要全面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合理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在受灾人员救助方面,要健全完善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做好灾区倒损民房恢复重建,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在临时救助方面,要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和快速响应机制,全面做好“救急难”工作。此外,还要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特大疾病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障、困难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等工作。

 

  三、关于进一步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服务机构管理

 

  《通知》提出,一是优化配置本地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资源,适度集中供养有需求的特困人员,逐步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比例。二是对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对实行公建民营等方式改革的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三是不断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服务机构的服务设施维修改造和消防设施更新改造。四是建立健全服务机构巡护服务制度,加强内部日常运行管理服务,严格落实食品、消防安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四、关于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

 

  《通知》提出,一是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所需资金投入只增不减,资金拨付及时到位,不断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充分发挥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作用。二是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三是加强资金统筹使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推进资金使用管理公示公开。四是全面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防止物价波动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五是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做好救助对象准确识别,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力量

 

  《通知》提出,在人员力量配备方面,各级政府要科学整合县(市、区)、乡镇(街道)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采取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在信息化建设方面,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信息化建设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构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管理信息共享。在经费保障方面,各级财政要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地区规模、保障任务量及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经费标准,核算经费额度。各级财政应对基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费不足给予适当补助。

 

  六、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组织领导

 

  《通知》强调,各级政府要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优先安排,进一步加强领导,要进一步推动乡镇政府加强对民政工作的领导,不断改革创新,探索形成适合本地特点、推进乡镇民政工作发展的新路子;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衔接,共同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发挥好各级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要进一步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要加强对工作落实的督查检查,健全长效机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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