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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辽宁省预算安排管理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7-09-12来源:省路政局监察政工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辽宁省预算安排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预算安排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本级和各市2017年预算不符合此规定的,要按此规定调整。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2日

辽宁省预算安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管理,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安排,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预算编制安排应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原则。

  第四条 收入预算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充分考虑主要经济指标预期情况及国家财税政策调整等各项增减收因素,科学预测,符合实际。

  第五条 支出预算要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等必要支出:

  (一)工资性支出。足额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性支出,及时足额兑现国家出台的调整工资等涉及个人的工资性支出政策。

  (二)养老金发放。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三)基本民生支出。保障社会救济救助、基本医疗、义务教育、扶贫就业、对农民补贴等支出。

  (四)基本运转支出。根据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能需要,安排部门基本运转经费。

  (五)债务还本付息等其他需要安排的支出。

  第六条 支出预算要体现以下要求:

  (一)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加强项目库建设,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健全支出标准体系,增强同类支出预算编制的一致性。

  (二)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持续压减一般性经费支出,对会议费等非急需、非刚性支出从严安排。

  (三)清理长期固化和非急需的部门支出项目。加强对支出政策的定期评估,特别是常年安排、用途固化的支出,要集中进行清理,杜绝预算安排中的惯性。公用经费之外,原则上不再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加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和预算支出绩效目标审核力度,对绩效评价结果差,绩效目标编制不合格的支出事项,压减直至取消预算。对结转资金常年居高不下、使用不力的部门,相应减少其预算。

  (四)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取消政策到期、预定目标实现、绩效低下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以及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专项。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确需保留的,积极推进“由补变投”,转为实行基金等市场化模式运作。严格控制同一方向或领域的专项数量,对政策目标相似、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项目予以实质整合。严控新设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五)增强财政可持续性。在保工资、保基本民生、保运转基础上,适度调整地方自行出台的承诺过高、不可持续的支出标准或提标幅度。

  (六)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大上级转移支付补助、政府性基金收入、其他非税收入和结转结余资金等统筹使用力度,整合用于保障刚性支出,弥补收支缺口。安排支出预算时,优先使用上级专项、符合支出政策规定的政府性基金、上年结余结转资金,再使用可统筹安排的其他非税收入和财力。

  第七条 按照精算平衡原则,科学合理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确保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为基本原则,编制收支平衡的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各级财政要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加大投入,优先安排养老基金支出,通过压缩其他一般性财政支出、增加财政补助等多种方式及时筹措资金补足当期缺口,保证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八条 统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加强一般公共预算与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有效衔接,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的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应当与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中地方财政补助数额相一致。

  第九条 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财政监察职能,强化对下级预算安排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实施督办、调度、通报,及时发现财政预算安排中存在的问题并责令整改,对相关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各项预算安排政策和要求落到实处。

  第十条 完善财政管理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加强对下级预算安排保障工资性支出、保障养老金发放等情况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对下级各项财政转移支付时予以激励。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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